为帮助各缴存单位和缴存人更好地理解《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住房公积金是长期住房储金,其核心是“互助”与“保障”,旨在支持缴存人解决基本住房需求。近年来,一些不法中介和个人通过虚构异地购房(尤其是二手房交易)等行为,套取、骗提住房公积金,严重扰乱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削弱了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为坚决遏制投机性提取,保障制度公平公正、稳健运行,我中心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定,制定了本《通知》。
二、核心内容解读
(一)规范异地购房提取,强化真实性审核
本次政策调整的重点是针对在非缴存地、非户籍地、非工作地购买二手房(存量房)的提取行为,加强了材料要求和审核流程。
1.提取情形与新增要求:
(1)一次性或分期付款购房:除原有材料外,必须额外提供能证明购房人实际居住在该房屋的材料,并需配合进行异地房产信息协查。
(2)按揭贷款购房:必须在贷款发放后才能申请提取,需提供贷款合同、还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2、实际居住证明材料包括:
(1)购房人或配偶名下,为该房屋支付累计六个月以上的水费或电费缴费凭证。
(2)购房人或其直系亲属(如父母、子女)向卖方支付房款的银行转账流水等资金交易证明。
(二)明确“自住”原则,严厉打击违规提取
1.核心原则: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必须是为了真实自住的需求。
2.核查重点:明确将虚构住房消费行为(如伪造合同、票据)、同一套住房频繁交易(短期内多次买卖以套取住房公积金)等情形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3.核查结果:一经发现,我中心将启动调查程序,最终确认为违规提取的,当事人须全额退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三)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加大违规成本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记录失信:将其失信行为记录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该记录将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
2.限制使用:责令限期全额退回违规提取资金,并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
3.联合惩戒:对逾期拒不退回的,将列为严重失信行为,依法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4.单位通报: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人违规提取且情节严重的,将向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
三、常见问题解读
(一)为什么购买非缴存地、非户籍地或非工作地二手房要额外提供实际居住证明和协查房产信息?
答:这是为了防止部分缴存人利用虚假购房信息套取住房公积金,确保住房公积金真正用于缴存人自住需求。通过实际居住证明和异地协查,可以更准确核实购房行为的真实性和住房的实际使用情况。
(二)这个新政策会影响我在缴存地、户籍地或工作地买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吗?
答:没有影响。本次政策主要针对的是在非缴存地、非户籍地、非工作地购买二手房的提取行为。在缴存地、户籍地或工作地购买自住住房,仍按原有政策执行。
(三)我是用按揭贷款方式在非缴存地、非户籍地、非工作地购买的二手房,也需要提供居住证明吗?
答:根据《通知》第一条,对于按揭贷款方式购房的,核心要求是在贷款发放后才能申请提取,并提供贷款合同、还款凭证等相关材料。此类情况暂未要求提供水电费等居住证明,但申请提取的住房消费必须真实。
(四)水、电费用缴费凭证为什么要求累计六个月以上而不是一个月?
答:这是为了充分证明该房屋是“真实自住”住房,而非为了套取住房公积金而进行的虚假交易。一个月的水、电费用缴费记录可能存在偶然性和波动性,难以准确判断居住情况的真实性。而累计六个月以上的缴费记录能更全面、真实地反映购房人或配偶在该房屋的长期居住状态,防止不法分子通过短期制造用水用电记录套取住房公积金,有效增加套取骗提的难度和成本,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同时,“连续六个月”或“累计六个月以上”作为衡量一段时间内稳定状态的基准,在诸多涉及居住证明、资格审核等领域的管理实践中被广泛采用(例如办理居住证、子女入学等),继续沿用此时间标准,有利于保持政策尺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也与公众对于“长期居住”的一般认知和理解更为吻合。
(五)向有关部门核实信息不计入办理时限,会不会导致提取时间过长?
答:不计入办理时限是为了确保审核工作的准确性和严谨性。我中心会在保证审核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缴存人等待时间。同时,随着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的不断完善,核实信息的时间也会逐步缩短。
(六)发现有中介机构声称可快速办理提取业务,应该怎么办?
答:应提高警惕,切勿轻信。可向我中心核实相关信息,避免陷入诈骗陷阱。若发现可疑中介机构,可向我中心举报,共同维护住房公积金提取秩序。
四、解读单位
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科0774-512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