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5-204754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成文日期:2025年10月21日 |
| 标 题: 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贺金管规〔2025〕3号 |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21日 |
为发挥住房公积金互助保障功能,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依法维护缴存人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和《住房公积金业务标准》(DBJ/T 45-178-2024)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人及配偶以一次性或分期付款(非按揭贷款)方式购买非缴存地、非户籍地或非工作地存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另需提供实际居住证明材料和配合办理异地协查房产信息;以按揭贷款方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在贷款发放后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凭证。
(一)实际居住证明材料如下:
1.购房人或配偶支付该房屋累计六个月以上的水、电费用任一项缴费凭证;
2.购房人或直系亲属支付卖方的交易资金转账流水等相关材料。
(二)为进一步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向住建、不动产、民政、税务及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进行核实的时间不计入3个工作日的办理时限。
二、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支出须为真实自住。发现虚构住房消费行为、同一住房频繁交易等情形的,将由我中心按程序进行调查取证,确认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需予以全额退回。
三、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我中心按规定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将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行为;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将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四、我中心从未批准或授权任何中介机构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所有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均应依法依规办理,且不收取任何费用。任何以“内部渠道”“正规手续”等名义承诺可快速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并收取高额“手续费”的均不可信。请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高警惕,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