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2025-04-29 17:50
来源: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我区2024年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建改发〔2024〕1号)精神,为支持我市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缓解群众在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过程中的资金压力,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同意,现将贺州市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
(一)电梯已被纳入我市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范围,并通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二)申请人应为该住宅的房屋所有权人本人或其配偶、子女、父母,且已付清了电梯更新改造费用。
二、提取材料
(一)基本材料:
1.身份证原件;
2.银行卡(一类卡)原件;
3.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产权所属单位对房产使用人等有关情况的说明);
4.项目申报成功的批复文件、资金筹措方案(同一住宅已有缴存人办理过本项业务的,其他缴存人申请时不需再提供同项材料);
5.个人实际支付费用的凭证。
(二)其他材料:提取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如结婚证(配偶关系)、出生证明或户口簿(父母子女关系)等。
三、提取额度
按实际支出提取。实际支出金额如超出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可提取的最高额度的,超出部分可由房屋所有权人父母、子女申请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所有申请人合计提取总额不超过资金筹措方案中本户住宅需要分摊的自筹建设资金金额(扣除政府补贴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的个人实际负担费用,不含电梯运行资金、维护保养和年检费用等)。
四、提取时限
自通过批复之日起五年内,申请人可一次或多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五年内分次提取的,每次可提取额度应扣除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人累计已提取金额。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