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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 贺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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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分类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备注 |
| 1 | 行政许可 | 住房公积金审批 | 1.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批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 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 2.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 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 2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罚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 3 | 行政确认 |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 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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